upn-taipei news-finfncial-2011-01-11-10-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局每日訊息

環球郵報 –  記者 – 鄢國榮-  新北市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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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訊息(1月10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月11日生效。
二、不繼續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備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函報同意盛弘醫藥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代號8403)申請已公開發行股票計普通股38,109,84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381,098,400元,俟其依規定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上櫃前公開銷售完畢後,得列為上櫃股票案。
四、大漢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上櫃公司,證券代號:5530)申報合併龍巖人本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公司)增資發行普通股股票16,924,884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169,248,840元乙案,核因有應記載事項不充分之情事,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99年12月29日予以停止申報生效。該公司業於100年1月10日提出補正,申請解除停止申報生效,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本案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6條第1項規定,自完成補正日重新起算生效日,如無重大異常,屆滿12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五、磐采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撤回申報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普通股27,561,494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275,614,940元,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准其撤回在案。
六、天工國際有限公司申報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及原已發行股票參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80,000,000單位,每單位臺灣存託憑證表彰普通股0.75股,每單位發行價格暫定為新臺幣11.4元,總額新臺幣912,000,000元乙案,核因該公司發行計畫有不具可行性、必要性及合理性情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8條第5項準用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全案予以退回。
七、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證券代號6005)申報合併發行普通股股份總數28,427,799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284,277,990元乙案,因該公司核有自有資本適足比率等應記載事項不充分之情事,已於99年1月10日自行補正,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2條第2項規定,自完成補正日重新起算,如無重大異常,屆滿7個營業日生效。

貳、處永豐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00年1月10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永豐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58條第1項準用第17條第1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永豐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運用全權委託投資資產投資或交易,有反向操作情形,致對個股投資操作多空方向未明或投資決策前後矛盾,且僅憑客戶之指定即作成投資決定,並非基於投資判斷為客戶執行投資或交易等缺失,核已違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相關法令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3條第2款規定,處永豐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罰鍰新臺幣2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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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重申銀行房屋貸款抵押權擔保範圍應依規定辦理
銀行辦理房屋貸款業務是否採最高限額抵押權或普通抵押權,原則上可由客戶選擇。如該貸款屬於銀行法第12條之1規定之自用住宅放款或消費性放款,依金管會96年2月5日金管銀一字第09610000040號令規定,銀行應使擔保物提供人(房屋所有權人)瞭解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務範圍。
依銀行公會97年1月24日就銀行法第12條之1所發布各銀行應遵循之自律規範,銀行應於契約或其他書面文件中,提供擔保物提供人自行選擇設定「普通抵押權」或「最高限額抵押權」,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務範圍,亦應一併由客戶自行勾選。各銀行並應遵守民法關於最高限額抵押權規定,擔保之債權應以一定法律關係所生之債權或基於票據所生之權利為限,不得再使用「其他與授信有關之債務」等未具體明確之文字。
針對消基會發布新聞稿指稱六家銀行房屋擔保範圍「太超過」乙事,金管會表示,已促請該六家銀行先行檢視相關契約,如屬實應儘速改善外,並將督促所有銀行稽核單位全面檢視現行貸款相關契約是否符合該會前揭令函、銀行公會作業準則規範及民法第881條之1規定,並將檢視結果函報金管會。
民眾與銀行所為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設定如屬金管會等前揭令函規範公佈施行前所簽訂者,因該相關規範不溯及既往,金管會已表示,強烈希望銀行業者本積極態度,以最新公平合理規範,積極與客戶協商更新貸款相關契約。

————————————————————————————-關於100年開始實施之會計準則公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會計基金會)為提升財務報告之透明度,加速與國際會計準則(以下簡稱IFRSs)接軌,前已分別修訂財務會計準則第34號公報「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訂定第40號公報「保險合約之會計處理準則」及第41號公報「營運部門資訊之揭露」,並自100年1月1日開始實施,謹說明如下:
一、 財務會計準則第34號公報「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於95年實施初期,為避免對金融業衝擊過大,將原始之放款及應收款(即銀行、保險業對企業之放款)排除適用,會計基金會審酌整體金融市場環境,嗣於97年12月修正第34號公報,將原始之放款及應收款納入規範,給予業者2年多之緩衝期間,公報實施後將大幅增加金融業財務報告之品質及透明度。
二、 會計基金會於97年12月發布財務會計準則第40號公報「保險合約之會計處理準則」,主要係加強揭露保險合約相關資訊,並給予業者2年多之緩衝期間,公報實施後將使保險合約資訊揭露內容及品質大幅提升。
三、 會計基金會於98年4月訂定財務會計準則第41號公報「營運部門資訊之揭露」,規定企業應依營運決策模式(例如以產品、製造過程或地區等性質)辨認應報導營運部門,揭露各部門之損益、資產與負債等資訊,此公報實施後將有效提升企業財務報表之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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